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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财保888号

张益湛、郭艳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益湛;郭艳芳;邢福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财保888号

申请人:张益湛,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委托代理人:杨军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郭艳芳,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被

申请人:邢福楠,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申请人张益湛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郭艳芳、邢福楠价值人民币216266.67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8001111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艳芳、邢福楠价值人民币216266.6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  沁  寰

人民陪审员 朱  林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