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3211号
原告:李刚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住仪陇县。
被告:王琪瑞(曾用名王春洋),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3日,住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荣与被告王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刚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李刚荣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