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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3211号

李刚荣与王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刚荣;王琪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3211号

原告:李刚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住仪陇县。

被告:王琪瑞(曾用名王春洋),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3日,住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荣与被告王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刚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李刚荣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