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0475号
原告:黄某,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云、谢璐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1,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叶某2,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章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1、叶某2,第三人章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於丹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