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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10475号

黄某与叶某1、叶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黄某;叶某1;叶某2;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0475号

原告:黄某,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云、谢璐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1,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叶某2,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章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1、叶某2,第三人章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於丹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