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治华,男,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庄江南,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庄江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5849.94元、利息人民币12581.53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案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付前述款项的利息;2.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1月3日的罚息人民币1082.05元;3.申请执行人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牌汽车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5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2日、2018年12月11日先后对被执行人庄江南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庄江南名下有一车辆及部分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庄江南名下汽车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冻结期限两年,但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另,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51826元。 2.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庄江南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8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庄江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8月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庄江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庄江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庄江南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被执行人去向,暂无法实施。 5.2018年12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车辆及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吴文凯 执行员 杨 鹏 执行员 林乐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诗荧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