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鑫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岩龙雁工业集中区金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9912Y。
法定代表人:吴森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丈亭国民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渔溪村桐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03JM8N。 经营者:王利民。
被执行人:王利民,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鑫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丈亭国民模具厂、王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511.72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