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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7执1266号

沈前进、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前进;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沈前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金铺镇康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9341602-4。

负责人:钟寿富,经理。沈前进与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沈前进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沈前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执1266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