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回族,现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汉族,现租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严某某,汉族,现租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266400元,诉讼费1858元,执行费3924元,合计27218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某、严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