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4民初6607号
原告: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3717XK。
法定代表人:胡可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街14号。
负责人:郑文博。
原告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吉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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