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6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景春,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时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476263。
法定代表人:吴碧治,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谢景木,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审
第三人:谢景金,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上诉人谢景春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时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谢景木、谢景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景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陈庆辉
审判员 傅嘉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