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526号 罪犯王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鲁040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军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