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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27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娄宝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杰;娄宝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娄宝红,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娄宝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7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出资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26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保险,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缴纳保险费8295元,无住房公积金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除有保险费8295元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8295元保险费的执行,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8295元保险费的执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2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王亚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