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493号
申请执行人:孙颖棣,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张广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颖棣与被执行人张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2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来院,要求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资料、社保、证券等进行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长宁区新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因另案被拍卖。拍卖款正在分配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3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李 腾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