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6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新霞,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所郎多,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朗多的支付宝135××××5444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