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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6215号之一

张新霞、所郎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霞;所郎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6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新霞,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所郎多,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朗多的支付宝135××××5444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