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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1执恢213号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常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常修;季怀柱;季玉忠;季玉成;胡家合;季怀生;刘平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常修,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怀柱,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玉忠,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玉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胡家合,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怀生,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刘平吉,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怀柱、季玉忠、刘平吉、季常修、季玉成、胡家合、季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321执恢21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