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常修,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怀柱,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玉忠,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玉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胡家合,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季怀生,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刘平吉,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怀柱、季玉忠、刘平吉、季常修、季玉成、胡家合、季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321执恢21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