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3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连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无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财产信息,故无法对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就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连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强
审判员 王国洲
审判员 张振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