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8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静宁县。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6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海平
审判员 张兴平
审判员 宫在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博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