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4959号罪犯谢小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4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粤06刑终42号刑事判决,以谢小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谢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磊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916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16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扣46分,2018年3月5日因欠产被扣29分,2018年4月4日因欠产被扣17分。原判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小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