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刑更5174号 罪犯黄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罪犯黄辉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因病保外就医。因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辉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515分(共获得表扬4次),其中600考核分于2017年7月19日折换成表扬1次,2017年8月31日获得表扬,2018年2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22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15分。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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