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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民初3303号

魏某与山西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山西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3303号

原告:魏某,女,201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山西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