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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2执3634号之一

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治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夏治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3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02000201405130020。

法定代表人:陈东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伟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夏治慷,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治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夏治慷将苏H×××**号车辆返还给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夏治慷支付淮安市焦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08799元,并按每日139元标准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7日至车辆实际交还之日止的使用费,另承担诉讼费用30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址已经拆迁,邮件被退回。另查,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即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345.16元,其中1578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反馈:其在南京市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767.16元,未实现债权110107.8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已经执行被执行人1767.1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王琍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