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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85号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西、胡宗娥、杨卫国、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卫西;胡宗娥;杨卫国;张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卫西,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胡宗娥,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杨卫国,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卫西、胡宗娥、杨卫国、张海霞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卫西、胡宗娥、杨卫国、张海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323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大军

审 判 员  张 梁

代理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