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4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新亮,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常立洋,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立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4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