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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4007号之一

秦新亮、常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新亮;常立洋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4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新亮,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常立洋,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立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4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