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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民初345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张六庄晟宏箱包加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张六庄晟宏箱包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345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张六庄晟宏箱包加工厂,住所地保定市高碑店市张六庄邱家营村。 经营者:张文涛,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张六庄晟宏箱包加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祁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