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0308行初2323号原告徐日光,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曦区。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罗沙路2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K317268899。法定代表人牟春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慧,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永鸣,该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日光负担。原告徐日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简 增 荣
人民陪审员 万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高 玉 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镇欢(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