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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行初2323号

徐日光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徐日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0308行初2323号原告徐日光,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曦区。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罗沙路2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K317268899。法定代表人牟春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慧,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永鸣,该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日光负担。原告徐日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简  增  荣

人民陪审员 万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高  玉  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镇欢(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