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421执940号

朱建霞与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郑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建霞;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郑守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霞,女性,1938年10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

被执行人: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位于萝北县

被执行人:郑守宇,男性,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霞与被执行人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郑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421执94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郑守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