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25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某,女,汉族。秋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5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8)陕0425执4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建龙
审判员 臧晓亮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