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02民初6436号
原告:袁滢,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莹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杜伟。
诉讼代表人: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地址: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和龙兴路交叉口华豫樽项目售楼部/div>
被告: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市场后街中段喜地家园小区**楼******定代表人:魏付友。
诉讼代表人: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许昌,地址: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和龙兴路交叉口华豫樽项目售楼部>原告袁滢与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袁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袁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建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