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27号罪犯肖贤西,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湘04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贤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湘04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贤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贤西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贤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