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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24执555号

吴观有与被雷衍颂合同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观有;雷衍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2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吴观有。

被执行人:雷衍颂。申请执行人吴观有与被执行人雷衍颂合同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观有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民事权益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嘉禾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4执555号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全解军

审 判 员  彭立新

审 判 员  谢林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