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2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吴观有。
被执行人:雷衍颂。申请执行人吴观有与被执行人雷衍颂合同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观有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民事权益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嘉禾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4执555号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全解军
审 判 员 彭立新
审 判 员 谢林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