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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014号

蒋裕添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蒋裕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14号罪犯蒋裕添,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第1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裕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粤011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判处蒋裕添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8221.8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蒋裕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裕添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076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8月31日获得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76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8221.84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裕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裕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