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211号罪犯王继丰,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王继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继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895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3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95分。2017年9月3日因辱骂他犯被扣5分。原判罚金3000元,本期已交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