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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民初12201号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显、叶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显;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082民初12201号

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王晔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戴显,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叶连国,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戴国生,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娄丽丽,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农商银行)与被告戴显、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海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被告戴显、被告叶连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国生、娄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显归还借款本金87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为168251.18元,剩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戴显向临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917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按季结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该借款由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戴显归还给临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79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71000元及利息,保证人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亦未代为清偿债务。戴显答辩称:本案借款属实。叶连国答辩称:其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属实。戴国生、娄丽丽未作答辩。临海农商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和结息单各1份。拟证明戴显于2016年12月29日向临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逾期利息、还款方式和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事实。经质证,戴显、叶连国均表示无异议,戴国生、娄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海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临海农商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戴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戴显追偿。综上所述,临海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戴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为168251.18元,剩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对戴显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4元,减半收取计7077元,由戴显负担,叶连国、戴国生、娄丽丽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周金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颖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