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住甘肃省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1,住甘肃省成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何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百邦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
委托代理人:闫某2,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委托代理人:石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某、闫某1因与上诉人甘肃百邦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上诉人甘肃百邦万德产地从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某2、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百邦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林
审判员 张耀曦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维
书记员陈燕军
书记员陈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