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2民初34264号
原告:明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满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中介业务部,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3A层。
原告明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中介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明朗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明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明朗撤诉。案件受理费4617.00元,,由原告明朗负担25元,退还原告明朗4592元。
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