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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4行审83号

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伟;刘春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湘1224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左伯坤,局长。被执行人贺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刘春娥,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贺伟、刘春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浦县征决[2018]X3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贺伟、刘春娥于2018年1月13日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贺伟、刘春娥作出的溆浦县征决[2018]X3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0808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贺伟、刘春娥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溆浦县征催告[2018]X387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征决[2018]X3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贺伟、刘春娥社会抚养费40808元。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洪杰

审判员  舒 东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