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刑更1530号罪犯曹勇,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高中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冀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承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8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69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曹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允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