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5民初6814之一号

程慧与王坤、吴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慧;王坤;吴爱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6814之一号

原告:程慧,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坤,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爱军,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慧与被告王坤、吴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慧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坤已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解除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王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