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6814之一号
原告:程慧,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坤,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爱军,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慧与被告王坤、吴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慧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坤已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解除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王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鲁R9××××无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悬挂鲁R××××挂)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