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66号罪犯陈广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2月、2012年4月、2013年7月、2014年12月、2016年8月先后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7个。2016年度被评为湖南省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