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9562号
原告:张宏祥,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朱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菜园庄17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山东泊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广太,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宏祥与被告杨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因原告张宏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祥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