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322执1137-2号

窦吉花、董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窦吉花;董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执1137-2号

申请执行人:窦吉花,女,汉族,1935年8月17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董康,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窦吉花与被执行人董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窦吉花于2018年12月28日与被执行人董康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2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八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