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执1137-2号
申请执行人:窦吉花,女,汉族,1935年8月17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董康,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窦吉花与被执行人董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窦吉花于2018年12月28日与被执行人董康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2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八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