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802民初6235号
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0107E。
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飞,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蓉,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兴娃,男,1983年5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晓艳,女,1984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娃、李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兴娃、李晓艳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剩余985元退还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霍  扬
代理
审判员      田欣鑫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强强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