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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02民初6235号

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艳,赵兴娃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0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艳;赵兴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802民初6235号

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0107E。

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飞,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蓉,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兴娃,男,1983年5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晓艳,女,1984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娃、李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兴娃、李晓艳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剩余985元退还原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霍  扬

代理

审判员      田欣鑫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强强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