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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024执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保平与被执行人崔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保平;崔国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024执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保平,男,1978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国梁,男,1980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保平与崔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晋1024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3、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4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祥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