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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4813号之一

骆小枫、李江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骆小枫;李江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4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小枫,女,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李江南,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7]泉仲字3485号裁决书,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江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江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骆小枫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74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617元,但被执行人李江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江南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江南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本案的执行费、受理费;被执行人李江南名下有一辆牌号为闽C2××××(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被执行人李江南名下有一处址于福建省南安市[房产权证号:2××6(合同号)]的房产,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江南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7月1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江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被执行人李江南名下的、牌号为闽C2××××(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但本院亦已对其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李江南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南安市[房产权证号:2××6(合同号)]的房产已由本院(2017)闽0583执3444号首封,本案待其处置时再行参与分配。 4.2018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江南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被执行人去向无法实施,2018年11月10日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5.2018年12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2017]泉仲字348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