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4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英,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徐文征,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黄国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徐文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过低无处置价值,本院执行干警按户籍所在地上门查找,经向周围群众及居民委员会询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5055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本金50556元及利息。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先宝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