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2刑更5110号

罗浚超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罗浚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110号罪犯罗浚超,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粤0184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浚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粤0184刑初3813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罗浚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8973.2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罗浚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浚超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688分(共获得表扬4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8月31日折换成表扬1次,2017年11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剩余288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88973.23元,本期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提供了汇款收据予以证明其已向原审法院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浚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浚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