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16号罪犯梁承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承力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承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粤02刑更6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梁承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承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683分(共获得表扬4次),其中600考核分于2017年9月29日折换成表扬1次,2017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7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83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分,2018年5月2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8年6月3日因个人内务不整洁被扣5分,2018年8月1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承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承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