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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执恢121号

赵辉、杨云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辉;杨云涛;张广杰;杨云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赵辉,女性,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云涛,男性,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广杰,男性,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云波,男性,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辉送达了提供执行人财产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云涛、张广杰、杨云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杨云波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鲁P×××××,雅阁牌轿车一辆,已向交警大队发出协助扣押该车辆的相关法律文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云涛、张广杰、杨云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发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赵辉告知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赵辉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明确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黎明执行员  马 伟执行员  陈 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