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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3049号

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先海,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加忠,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86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对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 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