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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6民初3485号

静某与刘某、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静某;刘某;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826民初3485号

原告:静某,住所静宁县原安镇哈拉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静宁县司法局原安司法所助理员,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屈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与被告刘某、屈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静某负担。

审判员 赵满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