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826民初3485号
原告:静某,住所静宁县原安镇哈拉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静宁县司法局原安司法所助理员,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屈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与被告刘某、屈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静某负担。
审判员 赵满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