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545号
申请人:徐娟,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赵永新,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11公里处路西山东世茂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经理。 申请人徐娟与被申请人赵永新、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704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永新、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0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张士群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