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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3民初2545号

徐娟、赵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娟;赵永新;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545号

申请人:徐娟,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赵永新,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11公里处路西山东世茂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经理。 申请人徐娟与被申请人赵永新、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704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永新、潍坊雅利煤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0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张士群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